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進一步統一裁判規(guī)則,引導生產經營者合法生產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保護食品安全,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創(chuàng)造良好法治環(huán)境。
關于是否支持“知假買假”者索賠請求的爭議由來已久,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原告維權動機的認定。由于此類動機復雜隱蔽,在實踐中較難審查認定,造成了之前司法裁判標準不統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廣新認為,有的消費者雖然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愿意購買。因此,是否明知物品“真假”,不是認定消費者的必要考慮因素,不能一概認定“知假買假”者都不屬于消費者。
本次發(fā)布的4則典型案例,明確和統一了兩方面的裁判規(guī)則:一是延續(xù)最高法一貫的司法政策,依法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二是從客觀標準認定“消費者”范圍,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有的購買者為牟取不當利益,通過增加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達到高額索賠目的,導致有的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背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精神。
既要保護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也要維護誠信有序的生產經營秩序。本次發(fā)布的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張某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賠償的規(guī)定,故意對46枚剛過保質期的咸鴨蛋分46次結算,以達到高額索賠的目的。法院審理認為,上述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生活消費行為范疇,并未全部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而是從保護正常消費的角度出發(fā),以張某實際支付的總價款101.2元為基數,計算價款10倍懲罰性賠償金。朱廣新表示,堅持在“消費”范圍內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好操作、易適用,有利于消弭爭議、統一規(guī)則,更好發(fā)揮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凈化市場、保護食品安全的作用。
在發(fā)布典型案例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亦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16條,分別就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小作坊等生產經營食品的責任、代購責任等內容作出一系列規(guī)定。(記者康瓊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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