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搭子”相約開車赴考
不慎車禍,一人傷重
開車的同學該負全責嗎?
近日,廣東省珠海市
香洲法院審結了珠海首例
“好意同乘”車禍致傷案
法院酌情減輕被告40%的賠償責任
小汪、小史和小陳是大學同學,三人報名參加同一場考試。因考點在校外,路程稍遠,三個考試“搭子”便計劃租車前去考場。
考試當天,小汪開著合租來的車,載上小陳和小史,開往目的地??绍囕v開出沒多遠,因小汪駕駛不慎,車輛猛地撞上電燈柱,造成車內三人受傷,車輛和電燈柱亦受損。
小陳傷重,當即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入院診斷小陳重型顱腦損傷、顱骨多發(fā)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視神經管骨折、胸部損傷,還伴隨有多器官功能障礙等。出院后,小陳輾轉珠海、廣州兩地三家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累計住院98天,花費醫(yī)療費共計41.94萬余元。經鑒定,小陳手術治療后,顱腦及右眼兩處構成十級傷殘。
小陳認為,本次交通事故對自己造成嚴重人身財產損害,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小汪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汪應向其賠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共計59.26萬余元。
面對小陳的索賠,小汪滿腹委屈。三人本是同學,因為關系好,為了方便才租車一同赴考,也沒料想會出車禍。自己當免費司機載同學是好意,不存在有意報復、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要自己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于理不合。更何況小陳傷勢重,主要是自身原因。事故當天,小陳坐在后排,一上車就只顧玩手機,對系好安全帶的提醒充耳不聞,才遭受重傷。
誰該為意外“買單”?法院判了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陳和被告小汪系同學,相約一起租車外出考試,共同負擔租車費用,對外與租車公司形成有償服務的合同關系,但對內,被告小汪駕駛車輛系基于三人之間的友情,無償履行該事務,并沒有額外向同學收取任何費用,故在沒有事先明確責任分配,且該行為存在較高風險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駕駛人被告小汪與搭乘人原告小陳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系。
《道路事故認定書》雖然認定被告小汪對事故承擔全責,但該責任認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陳受傷一事上,固然存在過錯,但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原告小陳訴請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違民事活動的公平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應當減輕被告小汪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本案好意同乘時的具體情況、事故事實以及被告小汪主動承擔部分責任的行為等,酌情減輕其40%的賠償責任。
經核算,原告小陳因案涉人身損傷產生的各項損失合計54.69萬余元,扣除保險已理賠和被告小汪已墊付的部分,被告小汪還需賠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28.71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小汪主動履行了支付賠償款的義務。
法官說法
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情誼行為,對于維持人際關系和諧、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的社會風氣及倡導綠色出行均具有積極意義。
小汪與同學之間的互幫互助、團結友愛,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直觀體現,值得提倡。但無償幫助并非免責的理由,駕駛人對搭乘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在駕駛全程中應審慎注意,保護好自己及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別讓好事成悲劇。
責任編輯: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