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安全機關公布
5起典型案例
其中“境外間諜情報機
關竊取我稻種及制種技術案”
引發(fā)網友關注
親本種子,一般是第一代
用于雜交實驗的種子
其留種不會產生性狀分離
影響產量
是我國糧食安全領域重要的種質資源
國家安全機關干警在工作中
發(fā)現(xiàn)了境外某間諜情報機關
在國內設立的一個公司
主要就是非法搜集我國親本種子資源
通過對該公司的偵查
警方順藤摸瓜發(fā)現(xiàn)了朱某某及其公司
國家安全機關查明:朱某某,原為國內某農業(yè)科技公司總經理。為了撈取個人經濟利益,朱某某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建立所謂“合作”關系,并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要求“來者不拒”,以“合作制種”名義,先后向對方違規(guī)出售5種親本稻種,獲得了超出正常售價的回報。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主要以高價購買種子為誘惑,朱某某及其公司為了拉攏客戶、開拓市場,私下將我國禁止出口的雜交水稻親本種子提供給對方進行試種。
為了逃避監(jiān)管,朱某某還對稻種進行了精心的偽裝——把親本種子放在其他申報出口的集裝箱里面,外面用紙箱包裝。從外觀上看,跟其他出口的商品包裝是一模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并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
在向境外售賣我國親本稻種過程中,朱某某收獲了豐厚的經濟回報。為了進一步拓展他所謂的“業(yè)務”,朱某某又創(chuàng)辦了一家新的農業(yè)科技公司,繼續(xù)向境外大量出賣我國的優(yōu)質親本稻種。
本案中
經國家相關保密部門鑒定
朱某某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種子為情報
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依法對朱某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2024年1月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
“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
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此外,國家安全機關還依法對
其余17名涉案對象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的查處
有效消除了我國糧食領域存在的
重大安全隱患
提醒!國家安全無小事
日常工作生活中
守護國家安全
這些要點必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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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