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的特征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高發(fā)領域的形式和特點
(一)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fā)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二是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第三方歸集資金。三是實體企業(yè)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yè)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lián)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二)網絡借貸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一些網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是一些網貸平臺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fā)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三是個別網貸平臺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采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臺母公司或其關聯(lián)企業(yè)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三)虛擬理財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以“互助”、“慈善”、“復利”等為噱頭,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靠不斷發(fā)展新的投資者實現(xiàn)虛高利潤。二是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利誘性極強,如“MMM金融互助社區(qū)”宣稱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額收益,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即可提現(xiàn)。三是無實體機構,宣傳推廣、資金運轉等活動完全依托網絡進行,主要組織者、網站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涉案資金等“多頭在外”。四是通過設置“推薦獎”、“管理獎”等獎金制度,鼓勵投資人發(fā)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相互交織的特征。
(四)房地產行業(yè)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房地產企業(yè)違法違規(guī)將整幢商業(yè)、服務業(yè)建筑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后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購,誘導公眾購買。二是房地產企業(yè)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fā)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fā)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存在“一房多賣”。三是房地產企業(yè)打著房地產項目開發(fā)等名義,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集資。
(五)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公開向社會宣傳,以虛假或夸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門檻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二是私募機構涉及業(yè)務復雜,同時從事股權投資、P2P網貸、眾籌等業(yè)務,導致風險在不同業(yè)務之間傳導。
(六)地方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大宗商品現(xiàn)貨電子交易場所涉嫌非法集資風險。有的現(xiàn)貨電子交易所通過授權服務機構及網絡平臺將某些業(yè)務包裝成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出售,承諾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區(qū)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yè)和中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個別區(qū)域性股權市場的少數(shù)掛牌企業(yè)(大部分為跨區(qū)域掛牌)在有關中介機構的協(xié)助下,宣傳已經或者即將在區(qū)域性股權市場“上市”,向社會公眾發(fā)售或轉讓“原始股”,有的還承諾固定收益,其行為涉嫌非法集資;有些在區(qū)域性股權市場獲得會員資格的中介機構,設立“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為掛牌企業(yè)非法發(fā)行股票活動提供服務。
(七)相互保險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有關人員編造虛假相互保險公司籌建項目,通過承諾高額回報方式吸引社會公眾出資加盟,嚴重誤導社會公眾,涉嫌集資詐騙。二是一些以“**互助”、“**聯(lián)盟”等為名的非保險機構,基于網絡平臺推出多種與相互保險形式類似的“互助計劃”。這些所謂“互助計劃”只是簡單收取小額捐助費用,沒有經過科學的風險定價和費率厘定,不訂立保險合同,不遵守等價有償原則,不符合保險經營原則,與相互保險存在本質區(qū)別。其經營主體也不具備合法的保險經營資質,沒有納入保險監(jiān)管范疇。此類“互助計劃”業(yè)務模式存在不可持續(xù)性,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有效保障,可能誘發(fā)詐騙行為,蘊含較大風險。
(八)養(yǎng)老機構等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打著提供養(yǎng)老服務的幌子,以收取會員費、“保證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等方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二是以投資養(yǎng)老公寓或投資其他相關養(yǎng)老項目為名,承諾給予高額回報、或以提供養(yǎng)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三是打著銷售保健、醫(yī)療等養(yǎng)老相關產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資金。不法分子往往通過舉辦所謂的養(yǎng)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fā)放小禮品、親情關愛方式騙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資。
(九)“消費返利”網站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消費返利網站打出“購物=儲蓄”等旗號,宣稱“購物”后一段時間內可分批次返還購物款,吸引社會公眾投入資金。一些返利網站在提現(xiàn)時設置諸多限制,使參與人不可能將投入的資金全部取出,還有一些返利網站還將返利金額與參與人邀請參加的人數(shù)掛鉤,成為發(fā)展下線會員式的類傳銷平臺。此種“消費返利”運作模式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參與人將面臨嚴重損失。
(十)農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一是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對外吸收資金,用于轉貸賺取利差或將資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yè)網點、大廳或營業(yè)柜臺,欺騙誤導農村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一)所許諾的投資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許諾“靜態(tài)”“動態(tài)”收益等回報方式。(二)電話推介、設立大量分支機構推介“投資項目”;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密集、流動場所和金融機構辦公場所附近發(fā)放“理財產品”廣告;頻繁招攬老年人投資,尤其以公開講座、聚會、饋贈禮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三)以“虛擬貨幣”“資金互助”及境外股權、期權、期貨、能源、礦產、外匯、貴金屬等投資、交易為噱頭吸引投資,投資金額不限且許諾固定回報;聲稱成立私募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但并不辦理合伙企業(yè)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xù)。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高管人員使用虛假身份注冊,經營或有不良信用記錄、網上負面信息。
(五)公司注冊地、網站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員的公司,以公開講座、演講等方式吸引投資。
(六)以各種“山寨”榮譽稱號和所謂的名人、專家做廣告宣傳,以及以大型集會、慶典等方式宣傳、推介“投資項目”。
(七)要求向個人賬戶交付投資款,以現(xiàn)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資款或者讓投資人在境外開立銀行賬戶劃轉投資款。
(八)收取投資款的賬戶系以外籍人員尤其是東南亞籍人員身份在境內開立。
(九)聲稱與銀行“戰(zhàn)略合作”或者聲稱群眾的資金由銀行托管、監(jiān)管,但實際上僅僅是在銀行開立有賬戶。
(十)投資金額不限,5000塊也行,1萬塊也行,還承諾固定回報。
(供稿:營口銀行沈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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